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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以中小水电为主体的地方电业现代企业制度的思路
作者:李其道 来源:中国论文联盟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3-11-15 15:19:59
能,扩大公司规模。

  5.股票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是已经试点的部分 企业 力争进一步实现的形式。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以下法定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 社会 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4)持有股票面值达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额超过4亿元,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5)公司在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 会计 报告无虚假记载。

  依照有关 法律 、法规报送有关文件,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股票方可上市交易。

  积极创造条件,选择一些具备条件的股份制地电企业股票上市和到境外上市。

  6.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规模较大、管理水平要求高、地位重要、 发展 潜力较强的地方电力企业,视当地情况也可改组或设立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财税体制改革要求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企业的具体财务状况,开展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并清理和调整负债结构,促使法人制度、组织制度、管理制度尽快转换,进入电力市场参与公平竞争。

  7.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属于区域性、全省性的地方电力企业,可以组建为控股公司、集团公司,通过投资、合资、控股、参股等方式,形成以产权为纽带的分支公司、母子公司体系,以促进整个地方电力事业发展。控股公司、集团公司也可作为国有资产产权的运营机构。

  8.其它--建立 现代 地方电力企业制度、推行公司制尚处于试点阶段,大多数地电企业未开展试点,有的视当地情况可继续实行国有国营。这些企业在今后一定时间内应坚持贯彻执行《企业法》、《转机条例》、《监管条例》,继续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及承包经营责任制或目标责任制(目标管理),继续深入开展“转机制、抓管理、练内功、增效益”的活动,调整不合理的企业组织结构,促进存量资金优化,实现规模效益,提高企业活力、实力和后劲。

  七、领导制度、法人治理机构和组织结构体系

  根据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经营机构、监督机构相互分离、相互制衡和精干效能的原则,建立各自独立、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的领导制度和法人治理机构,以及全资分支结构、控股母子结构体系。

  1.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出资者或其代表作为股东组成。有权选举和罢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审议和批准公司财务决算、投资及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

  2.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由股东代表和其它方面代表组成。其职责是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进行决策,任免公司的总经理和经总经理提名的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地方电业股份制企业的董事长,可以由水利(水电)主管部门或其领导下的国有水利电力资产产权运营机构推荐,经董事会选举产生,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水利(水电)主管部门负责人可以担任董事长,但一般应与行政管理部门脱钩,经过特许,也可兼任。

  3.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进行全面领导,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对总经理实行董事会聘任制,不实行上级任命制。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董事长、总经理也可“一肩挑”。

  在组织结构体系上,依据地方电业特点,设立总工、总会、总经“三总师”(也可由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兼任),并由直线职能制、分散模拟制走向事业部制(含分支机构、母子结构),健全开发生产经营管理体系。

  4.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由股东和职工代表按一定比例组成,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依法和依照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行使职权的活动进行监督,防止滥用职权的现象发生。监事会有权审核公司的财务状况,保障公司利益及公司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监事会可对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的任免及奖惩提出建议。为了保证监督的独立性,监事不得兼任公司的经营管理职务。

  此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兼任公司总经理;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由水利(水电)主管部门或其领导下的国有水利电力资产产权运营机构,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视需要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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