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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以中小水电为主体的地方电业现代企业制度的思路
作者:李其道 来源:中国论文联盟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3-11-15 15:19:59
资者行使以股权为表现特征的所有权权益,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拥有完整的法人财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完成企业从无人负责到有人负责,从有人负责到有能力负责的转变,成为真正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企业以全部法人财产自主发供电,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并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从而推动企业不断改善素质,增强活力和实力,提高企业和社会经济效益,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电力生产力。

  四、界定产权,水利(水电)主管部门行使监管职能

  通过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核实资本金,界定国有水利电力资产产权。经国家授权,由水利(水电)主管部门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导下,行使国有资产产权监督管理职能。依法进行产权登记,使国有水利电力资产的产权性质以 法律 的形式确定下来,并纳入法制监管轨道。防止地方电业资产的流失、转移、“平调”、“代管”等现象发生,已经发生了的,要依法“划转”或“补偿”。为协调和规范联网关系和建立现代地方电力企业制度、推行公司制,奠定坚实基础。

  评估资产,包括评估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电业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专用技术、供区经营权、商誉、土地使用权、水能条件等等。在评估电业资产中,除考虑重置价值因素外,还应考虑单位资本金提供的有效电力电量因素,以利于按产权合理分利、分电。

  五、建立产权运营机构

  建立水利(水电)主管部门领导下的国有水利电力资产产权运营机构,如水利电力或地方电力开发公司、投资公司、控股公司、集团公司或其它运营部门(机构),代表主管部门从价值形态上运营国有资产产权,使国有资产不断增值。运营实体对企业行使出资者权益,即享有投资收益,决定国有产权的变动和重组,委托或推荐国有产权代表进入企业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等,按照法定形式行使权力和参与决策等。但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六、组织形式

  现代企业制度的组织形式主要是公司制。结合行业实际,建立现代地方电力企业制度,进行公司制组建,大量的应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少数是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又主要是按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次是按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只占少部分);个别规模大、地位重要的地电企业可以改组或设立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改组或设立中,可以组建资产一体化经营的股份制地电企业,也可以组建紧密层和外围层相结合的股份(集团)制地电企业;可以按电网范围组建,也可以按流域组建;可以在同一所有制、隶属关系地电企业的基础上组建,也可以是多个股份制地电企业组建的企业集团,可以由老地电企业改组设立,也可以新设立。

  中型水、火电站(厂)的开发建设,不主张县自为战,提倡县县、地县、省地县、国家地方等多方集资联办。新建骨干电源电网工程,原则上均应实行股份制。积极开展大小电网联网股份制试点。

  可供选择的具体形式有:

  1.有限责任公司--这是可广泛推行的形式,也是现阶段推行公司制的重点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由2~50个股东出资设立。职工入股可采用“职工合股基金”或“基金会”的形式,把以“职工合股基金”或“基金会”组成的模拟法人作为股东。

  2.股份合作制--是股份制同合作制相结合,即资本联合与劳动联合相结合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一般由5个以上劳动者或投资者自愿入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它虽不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组织形式,但具有筹资快、操作简便、组建成本低、易于过渡等特点,是现阶段集资办电的重要形式之一,特别适合于小型县乡联办电站、乡镇电站、乡村联户办电站等。股份合作制地电企业可设国有股、法人股、职工共有股和个人股。集体企业职工历年的劳动积累和其它应归企业职工共有的资产,可划分为企业职工共有、职工个人所有两部分,一般提取60%左右作为职工共有股。对这部分职工共有股,可拿出50%以下部分模拟量化至职工个人,作为分红依据,享有分红受益权,但个人无所有权,不能转让、抵押、馈赠、继承和带出本企业。

  3.股份有限公司(发起方式设立)--这是当前试点中主要采取的形式。发起人在5人以上,认缴全部股本。

  4.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募集方式设立)--这是试点企业通过努力方可实现的形式,除发起人认购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不低于股份总数的35%)外,其余部分可以定向募集。与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相比,可以提高融资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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