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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条件下监理工程师对制约条款的运用
作者:未知 来源:骆驼论文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6-4 7:46:11

  5.1当监理工程师通过检验,认为施工质量不合格,有权拒绝签认,要求返工(39.1),或者要求修补缺陷(49.4)。

  5.2承包商未能及时返工或修补缺陷,将被认为是违约。监理工程师有权另行雇用他人完成,其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即所谓“分割”(63.1)。

  5.3监理工程师要求对已完工程的某个部分进行额外检验、开孔,承包商应即照办。如果检验结果,证明该部分工程不合格,并证明属于承包商责任者,则其费用由承包商负担(38.2)。

  6、其他额外费用

  6.1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办理保险或保险不能回收部分所发生的费用,要由承包商承担或分担(21.3-21.4,25.3)。

  6.2承包商不得将施工对交通或毗邻地区造成干扰,以及由于运输损害交通设施所造成的损失转嫁给业主。否则,业主将向承包商进行索赔(29.1-30.13)。

  6.3由于承包商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安排加班加点,使业主增加监理费用,应由承包商承担该费用(45.1)。

  二、承包商对业主的制约

  承包商对业主制约的目的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保证按质按量完成工程的同时,索取由于业主或工程师,以及客观条件造成的费用或工期的损失,或由于增加费用应得的补偿。这种补偿数额往往是不少的,可能达合同金额的10%或者更多些,往往超过承包商合理的利润。如果得不到补偿,承包商是难以承受的。因而这种索赔是合理合法的,是正常的。当然,承包商编制的索赔金额往往与实际损失或增加的费用有出入,这就需要工程师认真核实,科学计算。同时,为了减少索赔,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应采取措施,避免主观原因引起的延误。

  FIDIC通用合同条件共72条,涉及承包商索赔及其处理的条款就有22条(45款),与业主对承包商的制约条款在数量上似乎相当,但实际上没有后者硬(后文将进一步论述)。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业主或工程师职责范围内的延误

  1.1业主未能及时办妥并移交工程占用地权和拆迁,以致不能按期开始动工或按进度施工(42.2)

  1.2监理工程师未能及时提供必要的施工图纸或延误批准承包商所作施工图,从而影响施工进度(6.3,6.4)。

  1.3由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原因,根据监理工程师指示暂时停工,以及未能及时下达复工令(40.1-3)。

  1.4业主的违约,包括延迟支付工程款,破产或由于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69.1-4)

  2、额外工作的补偿

  2.1监理工程师指示的额外检验,覆盖后的开孔费用(36.4,36.5,38.2,18.1)。

  2.2在施工过程中或缺陷责任期内,监理工程师指示承包商对非承包商责任造成工程缺陷进行的调查的费用(50.1),例如水毁、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破坏。

  2.3工程变更,包括工程性质变更,设计变更,单价变更(工程内容变更)或者由于工程性质或工程量变更引起的单价调整,以及工程变更造成合同的总价增减超过15%的管理费补偿(51.1,52.1-3)。

  3、由于特殊风险造成的损失(20.3-4,65.1-8)及由于无法控制的原因解除履约(66.1)。

  4、其他损失

  4.1特别异常的气候(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办理)。

  4.2文物的保护和挖掘造成工期延误或增加的工作量。

  4.3外界障碍或特殊地质水文条件造成的延误或增加的工作量(12.2)。

  4.4由于变更设计造成的延误和额外费用。

  4.5业主的干扰和计划变化,例如,由于建设项目报批手续或资金未到位等原因推迟开工,中途停建,或业主要求提前完工等。

  4.6市场价格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办理)。

  三、索赔的处理程序

  业主对承包商的制约条款是具体的、明确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手中,无需繁杂程序和手续。例如,承包商开具的履约保函(或保证金)是不可撤销的,一旦业主确认承包商违约,认为必要时,就可根据合同条款,在通知承包商之后,单方向出保银行提取该款项。合同条款连提前通知的时限都没规定,使承包商无法采取补救措施(10.3);又如,当业主按照63.1款的规定,确认承包商违约,即可向承包商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14天后即可解除与承包商的合同,并拥有处理承包商和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的权利;再如,拒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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