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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若干思考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6-26 20:26:09
项目法人的设立与确认应通过一定的程序,并应有一定的时限要求,具体内容应参照《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结合事业建设项目的特殊情况做出详细规定。

  2.法人组织形式。

  《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规定,建设项目的法人组织采取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在现行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下显然难以照搬。但即使在原事业法人担任建设项目法人的情况下,也应设置建设项目的高层管理机构,以落实决策管理责任。可以考虑采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的组织形式;“管委会”负责人应由建设项目法人代表担任,成员应包括投资部门代表;“管委会”的具体组建方案应由项目法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并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项目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由“管委会”通过考核的方式聘任,同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管委会成员、项目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职能责任、权利义务可参照《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并结合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做出具体的规定。管理人员的功过奖惩问题是推行法人责任制的必要条件,必须转变现有观念、突破事业单位的现行分配机制才可能实现。

  3.事业建设项目法人与上级投资管理部门的关系。

  对于完全由国家投资建设的事业项目,从国家财政的意义上讲,其建设资金来源于政府税收或各类国债。按照我国现行的投资管理体制,国有资金通过各部门下达到事业建设的具体工程项目,并通过各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就具体项目而言,国务院各部门在承担规范本行业投资建设行为职能的同时,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使投资者权益。

  对于含有自筹成分或其它合资建设的事业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实质上具有规范投资建设行为的作用,同时对国家或部门的那一部份投资行使权益。

  从行政关系的角度分析,多数事业单位或事业建设项目隶属于某个管理部门,两者之间事实上存在着一种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这或许是事业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管理机制中的一个难点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部份借鉴国企改革中推行的现代企业制度。具体讲,在事业建设项目管理中,实行“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科学管理”,是事业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必须遵循的原则以及得以实施的条件。

  综合以上两点,事业建设项目法人本质上应为包括投资管理部门代表的法人组织。做为投资人代表,投资管理部门应该参加项目法人组织,参与项目的重大决策,并对所参与的决策结果承担相应责任。从履行部门管理职能的角度,投资建设管理部门只对项目建设进行指导、监督,不得以任何名义或以任何形式进行行政干预。建设项目法人活动在接受国家法律普遍性约束的同时,应接受投资、建设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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