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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若干思考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6-26 20:26:09
现象与“寻租”现象。在我国,由于处于新旧体制转轨期间,事业项目建设的问题更具有特殊性。现状是不能回避的。我们在事业建设项目管理方面仍在沿用老办法,仍然处于管理粗放阶段,由此带来了以下三个主要问题:

  1.建设项目的前期过程尚未达到科学化、系统化水平。国家现行的基本建设程序规定了项目建设各个阶段的决策内容,在建设前期工作中,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两个重要的决策文件,项目决策的科学性、系统性内涵于基本建设的这两个高级程序之中。事实上,由于客观上存在着使用者“搭便车”及“寻租”的偏好、限额审批的现行建设体制与项目资源的相对紧缺、团体性的超现实需求、原体制惯性带来的“领导意愿”与“行政干预”以及部份参与评估者所谓“服务倾向偏好”等因素,影响了相当一部份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的编制、评估质量。使这两个本应体现科学决策的文件,系统分析被简化,评估过程徒有其名,投资估算缺乏理性,成为“项目必建书”与“可批性报告”,造成部份项目的某些方面先天不足,为今后项目建设的不良管理留下缺口。

  2.重速度、轻效益,市场观念尚未在事业建设管理领域完全建立起来。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建设管理者首先建立现代科学的管理理念,包括市场观念与效益观念。就一般事业单位而言,由于其自身长期以来具有计划经济的基本属性,“吃饭靠财政、投资靠计划”的格局相对稳固,造成普遍偏重速度与需求,忽视对市场、效益的关注与研究。具体到建设管理领域,计划经济的思维惯性仍在发挥作用,一些建设项目在实施中仍坚持游离于市场运行机制与环境特点之外的管理思想,部份管理环节与市场相对脱节,使建设管理的某些主要方面在活跃的市场环境面前,显得措手不及,处于被动状态,造成项目建设或投资失控或质量低劣。

  3.重立项、轻管理,对特定领域的建设项目管理机制、管理方式等问题缺乏客观性研究;现代管理技术在事业建设项目管理中应用不普遍;事业建设项目在现阶段仍是基本建设的一个特殊领域。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一类建设项目既服从一般建设项目的基本规律,又客观的存在着其独有的特殊性。如:公益项目的非竞争性、投资来源的单一性、综合效益的不可比性等。事业项目的特殊性实质上是对事业建设项目的管理机制、方法提出了特殊要求,更需要现代管理机制与管理技术的支持。

  必须承认,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事业建设项目管理的职能、职责、职权不清,其结果体现于项目建设管理对三个要素的预控效率及其项目管理的全过程,最终体现于事业项目建设资源的配置性能与配置效益。这既是国家的投资者权益在经济体制转轨中、在公益性建设中如何有效体现的问题,也是公共事业建设不断发展对建设项目管理提出的要求。解决建设项目管理责任的不明确引出的责任不到位问题,是高效率搞好事业建设的一个前提条件。借鉴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完善工程项目管理机制,对于解决事业建设项目管理中的问题、提高建设管理的综合效益不失为可试之路。

  四、事业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的可能性

  由于我国已发布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以《公司法》为主要依据,其约束对象主要是经营性项目,在现行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下,事业建设项目如何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这一体现市场精神的管理机制,更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

  事业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具有借鉴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可能,主要涉及事业建设项目法人的确认、法人组织形式、项目法人与上级投资部门的关系、执行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权、利、险等问题。这些问题本身又涉及到事业单位的现行管理体制等深层次问题,因此,站在历史与现实的角度,结合现行体制进行讨论是本文的基本态度。

  1.事业建设项目法人的确认。

  事业建设项目大致可划分为两类:一是新成立或拟筹建事业单位的新建工程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其建设项目法人自然为筹建的事业单位法人。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成熟与完善,这种情况应很少出现。二是在原有事业单位基础上,进行的改、迁、扩建项目。这类项目也可能存在新建工程项目,但其原事业单位的法人身份并没有变化。这类建设项目往往具有两种实现形式:一种是事业法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与使用,对建设项目承担法人责任。另一种是某个独立法人单位仅负责工程项目的建设实施,建设完成后移交另一个事业法人单位使用的情况。按照建设项目法人组织的基本内涵,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的全过程负责。因此这类事业建设项目法人不应由在某种委托方式下只负责建设实施的法人单位承担,仍应为负责项目的筹划、资金申请、委托建设实施、使用、债务偿还、项目维护与保值的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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