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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项目融资模式中的担保问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5/18 12:41:21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四)重视法律机制的创造功能,允许当事人按契约自由原则创设担保权

  在有关BOT投融资担保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一时难以修改或制定的情况下,从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与国际接轨实践需要出发,应当重视法律机制的创造功能。对于法律没有禁止而由当事人创设的新型担保法律关系,可根据“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原则承认其合法性。从主体平等角度看,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契约自由、意思自治是市场经济活动当事人行为的基本原则。在合理的前提下,给主体充分的行为自由度是市场机制的内在要求之一,也是市场机制积极作用发挥的基本条件之一。在我国市场经济尚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和民法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重视这一民法原则的重要创造功能,不对市场经济发展实践中的新现象采取简单、僵硬的处理方法,不仅对于BOT模式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适用是十分必要的,而且对整个市场经济发展和法律制度完善都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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