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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常用的技巧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1-13 13:39:10
   随着工程量清单的逐步深入应用,招标人应用得越来越熟练,也积累了一些招投标过程的策略和技巧,通过实践证明这些策略和技巧有助于招标人择优选择中标人,通过竞争追求合理价格。

  一、评标办法

  招标评标方法一般分为“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两大类,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建设规模较大,履约工期较长,技术复杂,质量、工期和成本受不同施工方案影响较大,工程管理要求较高的施工招标项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由于目前没有科学合理的方法评判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又缺乏完善的信誉体系,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地区和项目比较少。但对于有独立招标资格的大甲方,经评审的投标价法应用较多,事实也证明这种方法对于一般的招标项目确实能降低其工程造价。

  二、拦标价

  为了防止围标、串标并借此抬高标价等现象,很多招标人会设置拦标价进行控制。一般的做法是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一个形成“拦标价”的规则,如以招标人设立的标底价上浮3%以上作为“拦标价”,标底依法在开标时公布。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了拦标价被招标人拒绝或者由评标委员会判定为无效报价。这种方式不仅适用于综合评估法,也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三、减少不平衡报价的影响

  投标人通常采用不平衡报价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在形成合理和有竞争力的投标总价的前提下,增大前期项目的报价,如土方、基础工程等;二是在形成合理和有竞争力的投标总价的前提下,预测工程量可能发生变化、变更的项目,调整其单价偏高或偏低,形成可能导致结算价格巨增的基础;如果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存在不平衡报价可能会对招标人利益产生较大的损害,如增大招标人的前期财务负担或工程量变更、设计变更后调整费用的不正常。

  在处理不平衡报价带来的影响时,一些地区采用扣分的方式降低滥用不平衡报价投标人的中标几率,例如对清单项的单价是否合理进行扣分,也有些招标人采取了以下方式:

  1、设置清单项的最高限价:为了防止投标人对一些清单项报价过高,某市采取了设置清单项最高限价的方法,在开标前公布所有或部分清单项的最高限价,对于公布了最高限价的清单项,投标人的报价如果超过最高限价则直接废标;

  2、设置时间价值:陕西某中介机构在评标时,把工程按照施工时间顺序分解为几个大的分部,如土石方工程、主体混凝土工程、屋面工程等,各个分部投标报价乘以时间价值系数后重新汇总得出评标总价,然后计算投标人的评标总价得分,即投标报价得分;时间价值系数设置时,前期分部较高而后期较低,如土石方的系数为1.1,屋面工程为0.9。

  3、按基准价结算:陕西某中介机构在评标时,筛选出价格过高的清单项,并把这些项进行记录作为施工合同的一部分。在实际工程结算时,如果某清单项实际完成工程量大于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则超出部分按照评标时此清单项的基准价进行结算,而不是投标人的报价。当然这些条款需要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

  四、调整工程量清单

  有些招标人会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一些陷阱,这种招标策略如果投标人没有察觉,有可能会影响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例如某招标人把部分清单项目的工程量上浮一定的系数,如3%,即工程量偏高。如果投标人没有审核工程量清单就无法察觉招标人的策略,在报价时会按照建筑工程的单方造价指标控制投标总价,如此类项目的单方造价为1000元/m2,其建筑为20000m2,则总价应该在两千万左右,即总价是基本固定的。由于工程量偏高,投标人必然要降低清单项的单价来满足总价的控制要求。招标人通过这种方式在施工结算时可以降低工程造价。

  五、履约保函(或保证金)的应用

  由于目前没有科学合理的方法评判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又缺乏完善的信誉体系,在使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进行评标时,需要有配套的保证措施来防止中标单位在低价中标后不能完全履行合同。在工程量清单实施初期,就出现过多例由于价格过低,施工企业为了减少损失,中途放弃施工的情况。

  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应该引导投标单位合理报价,另外在合同中应该有相应的措施保证投标单位去履行施工合同。例如某招标人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计算履约保函(或保证金)金额时,除按正常程序计算外(不低于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函或不低于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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