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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
作者:佚名 来源:石家庄日报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2-16 11:26:40

    今后,法律援助机构将把农民工作为援助的重点对象,特别是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等方面的法律援助的农民工,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直接予以受理。这是将于3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做出的规定。

    不得限制、歧视农民工

    《办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农民工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及其合法权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农民工就业设置专门的登记项目、职业(工种)限制,不得对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设置行政审批,不得干涉用人单位自主合法使用农民工,不得擅自对农民工及其用人单位设置收费项目。

    农民工可以依法参加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农民工加入工会。用人单位的工会应及时吸收农民工入会,并代表农民工的利益,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和加大培训

    《办法》规定,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延伸到乡(镇),实现城乡信息网络互联;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向农民和农民工开放,并按规定免费提供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工参加有偿培训;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安排培训资金;用人单位应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结合单位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农民工进行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对于因金融危机给企业带来的经营困难和对农民工就业的影响,《办法》规定,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引导其与农民工开展集体协商,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组织培训等办法,稳定就业岗位;对可能出现的大规模裁员,采取措施进行调控。

    加班工资和津贴另行计算

    该《办法》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其他职工实行同工同酬,农民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安排农民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在法定假日、休息日工作以及安排农民工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和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工作的,对农民工的加班工资和津贴应当依法另行计算;用人单位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直接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劳动报酬,并且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不得克扣或者拖欠。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当作为不良记录记入用人单位的守法诚信档案。1年内发生两次拖欠或拖欠时间3个月以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并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特别注意保护农民工的人身健康

    不履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定义务造成人身损害,特别是造成残疾的,不仅损害农民工及其家庭的、长远的根本的利益,也间接影响社会经济运行。

    因此,《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农民工必须进行劳动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以书面形式向其告知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相应的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用人单位对相应的农民工要达到岗前、在岗期和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农民工,并为他们建立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颁布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不得强迫农民工进行违规作业、冒险作业或者其他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工作。

    对农民工饮食和居住的规定,使《办法》充满了人性化关怀。《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农民提供饮食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和卫生条件;提供住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房屋、治安、消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禁止将危房、违法建筑、超过许可期限的临时建筑提供给农民工居住。

    工伤保险等社保符合农民工特点

    工伤待遇是农民工关注的又一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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