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管理网 培训服务 | PMP认证 | PgMP认证 | 回到首页 | 联系我们 | 收藏本站
免费注册会员 | 登陆
工程管理论坛
工程经理圈 工程经理博客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工程管理网 >> 工程文库 >> 工程实施 >> 建设监理 >> 正文
工程监理企业新资质标准与原资质标准的主要变化
作者:崔卫东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1-12-26 11:35:38

  —学习建设部158号令的初步认识

  今年五月份建设部颁布了新修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6月26日又以建设部第158号令发布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并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158号部令,建设部于7月31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为深刻领会、正确把握新的资质标准,笔者在原原本本学习上述三个文件的基础上,仔细阅读了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司长王素卿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修订的答记者问、王早生副司长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宣贯会上的讲话以及兄弟省市建设监理刊物上的有关文章。现将工程监理企业新资质标准与原资质标准的主要变化归纳整理如下,与我市各会员单位作一交流,如有不当之处,恳请批评指正。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一)重新划分工程监理企业序列,增设综合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三个序列。

  (二)调整了资质级别。

  1、综合类资质不分等级。

  2、专业类资质原则上分为甲、乙两个级别。除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四个专业工程类别设丙级资质外,其他10个专业工程类别不设丙级资质。

  3、事务所资质不分专业和等级,但只可承担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等级三级且非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三)调整了专业资质标准条件,即工程监理市场准入条件。

  1、适当提高企业的注册资金,甲级资质由100万元调到300万元,乙级资质由50万元调到100万元,丙级资质由10万元调到50万元。

  2、明确了各专业资质要求的注册监理工程师配备人数,在附表1中予以了明确,从中可以看到,适当降低了甲、乙两个级别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要求。

  3、新增了对其他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数量要求,以增强监理企业开展项目管理等综合性服务的能力。今后核定企业资质,不仅要按企业实际取得各专业工程类别注册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进行考核,还要考核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他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

  4、对项目业绩数量进行了调整。如以前房屋建筑工程甲级资质要求近3年内监理过5个以上二等工程项目,调整为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

  5、增加了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以及市场违规、质量、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考核要求。

  6、对甲级设计和一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监理资质给予了扶持。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不需要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

  7、对新设立企业申请资质的等级进行了调整。新设立企业可直接申请专业工程乙级监理资质,不必从丙级开始申请。

  8、对专业资质乙级晋升甲级资质的年限进行了调整,由三年改为二年。

  9、对申请增加专业资质类别的等级进行了调整。申请增加专业资质等级只能最高从乙级开始,不能直接增加甲级资质。

  10、对原102号部令中申请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桥梁、燃气子项的不再进行单独核定,根据新部令审批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资质,均涵盖了以前桥梁、燃气等子项。

  (四)规定了综合资质的主要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具有5个(含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3、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五)规定了事务所资质的主要条件

  1、取得合伙人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书面合作协议书。

  2、合伙人中有不少于3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

  (六)对业务范围进行了调整

  1、明确规定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2、对综合资质业务范围不加限定。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以及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3、对事务所资质业务范围进行了适当限定。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监

[1] [2] 下一页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中国工程管理网 | 收藏本站 |京ICP备10012994号
    共创国际项目管理顾问旗下网站:中国研发管理网 | 项目管理者联盟 | 中国工程管理网
    VIP会员 | 培训服务 | PMP认证 | PgMP认证 | 刊物出版 | 沙龙会议 | 人才服务 | 广告投放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5-2014 21CPM.COM 工程管理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605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