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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管理的隐性风险
作者:佚名 来源:项目管理者联盟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2-6 16:21:34
的管理费而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他人或分包人再次分包,就是所谓的“一脚踢”。有的表面上成立项目经理部,实际上仅派一两个人到工地参与管理,甚至有的根本不派人管理,完全由接受转包的一方施工,埋下并开启了“杀伤力”难以预料的“定时炸弹”。一是难以保证总包合同工期、质量及安全,二是往往造成总包单位所承担的实际损失远远大于原收取的管理费。行政处罚及民事责任等法律风险的承担与违法分包法律责任、后果及风险基本相同。

  挂靠或允许他人借用本企业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风险。《建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在当前竞争激烈且尚待完善、健全的建筑市场中,一些施工企业为了规避总包合同不许分包的约定,采取同意其他单位、个人挂靠本单位进行施工或允许其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现象较为普遍,造成施工企业重大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风险十分巨大。面临的风险有:一是行政处罚。根据《质量管理条例》第61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二是民事责任。除应承担与违法分包合同无效的相同法律责任、后果及风险外,还应对其以被挂靠单位名义与外部发生的借款、设备租赁欠款、材料欠款及招用人员的工伤责任等承担连带责任,甚至有可能承担全部责任的重大风险。

  分包合同订立不规范,缺漏必备的条款的风险。依法成立的合法合同是规范和约束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分包合同签订的如何,不仅关系到分包合同的履行和总包合同的履行,还涉及到发生纠纷后如何处理的法律依据的重大问题。施工企业往往对总包合同的签订较为重视,而对分包合同的形式、条款及订立审查程序等存有较大的随意性,时常出现分包合同中的工期、质量、安全、验收结算、违约责任等其中一项或几项缺漏或用词模糊不清,造成分包合同难以顺利履行,必然影响总包合同的正常履行;如遇分包方违约发生纠纷后,总包单位也无合同约定追究其民事违约责任。特别应当指出,还有的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变更调整、结算条款等严重不当,没有将总包合同中的有关变更调整及结算条件、时间、标准、方法等相联系,忽视了应当在分包中化解、分解总包合同的相应风险,极易使总包单位造成以下几种严重情况:一种是支付分包人的款项远远大于从业主结算的相应的款项,出现总包单位重大亏损;另一种是当出现业主有意拖延工程验收、结算或虽结算但迟迟不支付工程款风险时,总包单位却要支付分包款项,其额外承担的巨大资金压力及风险可想而知,即无端背上总结算款未到位前却要支付巨额的分包工程款债务的沉重包袱。上述情况,无论从法理还是情理而言,对总包单位都是极不公平的。如遇业主经营财务状况恶化、债务缠身无力支付总包工程款时,将使总包单位雪上加霜,承担难以化解的巨大风险。

  以包代管的风险。在分包管理中,往往总包单位特别是其下属二级单位的少数领导,误以为分包合同订立后分包工程出的任何事均应由分包方自行处理和承担,与总包单位无关。故有的派一两个人去且由其发工资;有的干脆不派人,任其自流,在发生重大问题后,才匆忙组织力量前往“救火”,以图尽快“摆平”。在此情况下,分包工程不发生问题实属侥幸和偶然,而发生问题则是必然的。就目前实际而言,不少分包单位总体实力较弱、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且普遍不高、人员构成复杂且流动性较大、管理水平相对较低,如果总包单位忽视分包管理,确实隐患巨大,给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产生重大影响及挑战。在此情况下,总包单位难以摆脱由此发生的重大法律责任及风险后果,不仅要依法向业主承担分包工程中所发生的质量、工期、安全等缺陷问题及违约、赔偿的连带责任,还要承担行政处罚。不仅如此,还将严重损害总包单位良好的市场信誉、形象等无形资产。

  解决的具体对策及思路

  虽然工程施工分包较为普遍,且其中存在着巨大、复杂法律风险,但应正确的认识到:此类风险事前是可防可控的。施工企业只要坚持依法经营管理、依法开展各种经济活动,重视和强化风险意识,完善风险防范机制,依法全面加强合同管理,就一定能够有效地防范、化解施工分包合同中的法律风险。

  加强法律学习,强化工程施工分包的法律风险意识。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施工企业应全面推行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等依法治企战略,并将法治理念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中。为此,施工企业应采取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及《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学习教育活动,不断强化广大职工特别是企业各级领导干部、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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