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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路工程项目经理的责权利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6-26 20:14:17
工资和年度项目效益奖励的办法,在进行物质奖励的同时,应重视精神激励。某种意义上讲,精神激励的作用会更显著。

  4、项目经理的责、权、利关系

  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责、权、利的主体。(1)责任是实现项目责、权、利的核心,它构成了项目经理的工作压力,是确定项目经理权力和利益的依据。对项目经理的上级管理部门来说,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就是把项目经理的这种压力转化为动力。项目经理是项目的责任主体,是项目中人、财、物、技术、信息和管理等所有生产要素的组织管理人,必须把组织管理职责放在首位。(2)权力是确保项目经理能够承担起责任的条件与手段,权力的范围,必须视项目经理责任的要求而定,项目经理是项目的权力主体,如果没有必要的权力,项目经理就无法对工作负责。(3)利益是项目经理工作的动力,是由于项目经理负有相应的责任而得到的报酬,项目经理是项目的利益主体,利益的形式及利益的多少应该视项目经理的责任而定,如果没有一定的利益,项目经理就不愿负有相应的责任,也不会认真行使相应的权力,项目经理也难以处理好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关系。

  三、实行项目经理承包责任制

  我公司在商开高速公路N0.2标工程施工中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取得了显著效果,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1、人们对实行项目经理责、权、利的认识不足。有些人还认为项目经理与企业经理是行政从属关系,是授权人与被授权人关系。当工程项目与公司同时出现资金困难时,项目经理应无条件服从企业经理。而且,片面强调“包”和“利”的作用,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后,企业放松了对项目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导致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以及成本超支的恶果。

  2、项目经理与企业经理之间的承包合同书中责、权、利不明确。在承包合同书中,着重强调项目经理的职责,而对项目经理权力和利益没有明确说明,公司经理与项目经理之间的关系是授权人与被授权人,两者之间签订的合同责、权、利不明确。合同中公司经理授于项目经理的权力是对工程项目施工全权负责;一是对工程项目从开工到交工全过程负责,履行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项目施工合同的义务;二是保证完成财政上交任务,对工程经济效益负责;三是负责统一协调,全面管理参加项目施工的各方面的力量,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四是以法人代表代理人的身份,与业主洽谈项目施工的有关问题,处理与业主有关的技术经济事宜。而合同中对干部使用权、用工选择权、设备机具内部有偿使用权、职工奖惩权等没有授予项目经理这些权力。并且,没有对项目经理完成承包指标的奖罚条款。商开高速公路N0.2标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班子的设置,选择业务人员基本上是公司经理决定,项目经理部所管辖的施工队伍是公司原来成建制的工程队配置,项目部使用的设备是靠经理行政调配,项目经理在某种程度上仍受着施工企业经理的桎梏,项目经理不能真正行使法人的权力和义务,给项目经理完成其职责带来很大的困难。

  解决以上问题的办法:

  1、统一思想,加强认识。要使广大职工充分认识实行项目经理承包责任制的必然性重要性。项目经理承包责任制是以工程项目为对象,以项目经理负责为前提,以施工图预算为依据,以创优质工程为目标,以承包合同为纽带,以求得最终产品的最佳经济效益为目的。实行从工程项目开工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一次性全过程的施工承包经营管理。承包责任制体现了企业生产方式与招投标承包制的统一,有利于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因为一方面,施工企业的工程任务是通过招投标艰苦竞争到手的,承包商和业主签订合同的各项条款要求最终通过各项经济活动转到以项目为中心的管理上来,另一方面,企业对国家确保要完成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也要通过项目承包目标分解到项目上来,这就迫使企业建立和完善以工程项目承包为基点的全面承包管理机制。所以,项目承包既是完成承包商和国家要求的落脚点,又是项目经理负责制的重要内容,通过强化建立项目经理组织生产诸要素,优化配置的责任、权力、利益和风险机制,更有利于对工程项目、工期、质量、成本、安全等各项目标实施强有力的管理。否则项目管理就缺乏动力和压力,也就缺乏法律保证。

  2、明确项目经理与企业经理之是是经济合同关系。项目经理与企业经理就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签订的承包合同书,应是企业法规性的文件,合同的签订必须经双方同意并经企业工会签证,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其内容应包括从工程项目开工到竣工交付使用全过程及项目经理部建立、解体和善后处理期间重大问题的办理,如工程量清单完成量、形象进度、内外在质量、成本降低率、最低利润实现额、安全生产、与当地政府关系等,使项目经理具有独立经营的法人资格,能真正行使法人的权力和义务,项目经理与企业经理是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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